一、熔炼方法
1、制造厂必须制定规范的熔炼工艺指导流程。
2、锻钢厂(含轧材)用钢熔炼一般采用碱性电弧炉可感应电弧炉进行,酸性电弧炉熔炼的钢不接受;在熔炼过程中采用真空感应熔炼(VIM) 或者采用真空脱气、氢—氧脱碳方法(AOD)都可以接受,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熔炼,钢水都必须经过充分镇静,以便得到纯净的钢水,保证锻件具有压力容器质量。
3、中小型锻件也可直接用。
二、锻造要求
1、锻件图上规定的机械加工余量、公差及余量按JB4249和JB4250有关标准执行。
2、制造厂必须制定规范的锻造工艺指导生产。
3、锻钢件若采用钢锭制作其主截面的锻造比不得小于3,若采用轧材制作其主截面的锻造比不得小于1.6。
4、外观质量及其修补
①锻件的形状与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要求。
②锻钢件外加工面不允许有飞刺,位于加工面的飞边经切除后残余量不应大于2mm。
③胎模锻件分模面错移量:对于分模处于加工面的锻件,错移量应不大于加工余量的1/3;对于分模线处于外加工面的锻件,错移量应符合表4规定。
④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按以下规定执行:需加工表面的缺陷深度不超过单面余量的1/2时,并保证加工后能完全清除,可不清除;外加工表面的局部缺陷应予清除,且要圆滑过度,深度应不超过该处最小实体尺寸;如果缺陷深度超过上述规定,按Q/KV-WD-43规定进行焊补。
三、热处理
1、所有热处理工序应采用制造厂规定的合格设备进行,热处理炉均匀性应按GB9452规定方法评定,炉温均匀性不应超过±10℃。
2、制造厂应制定热处理工艺并进行评定,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3、淬火
①水淬:水和水基的淬火介质,在淬火开始时,温度应当不超过37.7℃(100℉),在淬火结束时温度不超过48.9℃(120℉)。
②油淬:任何油的淬火介质温度在淬火开始时,温度应当不大于37.7℃(100℉)。
4、锻钢件应不允许多于三次的重复热处理(回火除外)。
5、金相组织
①锻件应不允许存在白点,当在一个锻件上发现白点时,则应对与该锻件同一冶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的所有锻件逐件进行白点检查。
②厚度小于和等于200㎜的锻钢件,晶粒度应大于或等于5级,厚度大于200㎜的锻钢件晶粒度应大于或等于4级;脆性夹杂物和塑性夹杂物均不大于4.5级,且两者和不大于4.5级。